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受理了上诉人伊宁市某餐饮文化广场与被上诉人王某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因为上诉人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遂向伊犁州分院上诉。
案情简介
王某与朋友在餐厅进行聚餐活动,当天没有喝酒,在被告二楼卫生间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原告在伊宁市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先后到伊宁市为民骨科医院、伊犁州新华医院住院并复查。为此花费医疗费,被鉴定为10级伤残,造成原告重大损失。而拍摄被告的卫生间,被告卫生间的瓷砖光滑,未铺设任何防滑设备,未设置防滑提醒标志,经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中心处理被告对原告在其餐厅摔倒一事并无异议,仅愿意赔偿2000元。因双方调解不一致,均未签字确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
伊宁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按原、被告3:7承担责任,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96,841.97元。
由于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伊犁州法院。在承办法官阿娜尔古丽的调解下,伊宁市某餐饮文化广场支付被上诉人王某损失费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66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在其管理场所铺设防滑设备,未在显眼处设置防滑提醒标志,导致原告滑倒摔伤,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即将临近年末及过年,大家将面临众多家庭聚餐活动。在公共场所参加聚会时,建议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在可能湿滑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减少意外的发生,其次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安保义务人应尽量完善监控等硬件设施,一旦发生意外,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安保义务人的举证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再次作为顾客,应提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尽可能的保存和固定证据,切实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
(阿依努•热玛战)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