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讯(姚如梦)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执行局副局长马晓梅与昭苏县法院执行局共同协调处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保障了农民工按时获得足额工资,维护了农民工切身利益。
2014年9月18日,张某与昭苏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昭苏县某小区的绿化、路面硬化工程,该工程竣工、结算后,昭苏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欠张某40余万元工程款未给付,张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昭苏县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
昭苏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昭苏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其剩余工程款及其他费用,如昭苏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昭苏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申请立案执行,昭苏县法院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刘某、李某以已实际占有该公司名下的商铺为由对张某的诉前保全提出执行异议,昭苏县法院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后案外人又向昭苏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商铺被依法中止执行。张某不服,将刘某、李某起诉至昭苏县法院,昭苏县法院判决该公司名下的商铺继续执行,后该案经过二审、再审均维持了昭苏县法院的判决。
张某依据再审裁定再次向昭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该涉案房屋被刘某、李某实际占有等原因,执行阶段存在较大的困难。张某来到伊犁州法院执行局希望州分院协调处理此案。伊犁州法院对农民工讨薪案件一直高度重视。伊犁州分院执行局副局长马晓梅热情接待并倾听张某的诉求,在查阅案卷后及时向昭苏县法院了解案件执行情况,经过执行局副局长马晓梅与当事人及执行法院两边多次沟通协调,该案工程款已全部给付完毕,张某另收到迟延履行金共计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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